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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2号(横坑)

发布日期:2023-09-01 17:46:1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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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3〕32号

仁化县长江镇横坑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782036824W

投资人:张小江

址:仁化县长江镇横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长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长江镇横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仁化县长江镇横坑水电站在生产中,电站于2004年4月7日获得上网的批复,现场未能提供电站的相关环评文件和验收文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长江镇横坑水电站业主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网批复等台账资料(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6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5月17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16号)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告知你电站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电站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电站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改,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于2023年6月27日获得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仁化县长江镇横坑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仁审[2023]27号),已进行验收,并上网公示,本次违法行为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文件精神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电站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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