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3〕5号
郑少东: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5
地址: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2-36号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仁化县公安局反映,在董塘镇格顶矿火车站拦截两辆疑似载有固体废物货车在仁化县安顺停产场内停放。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当日11时28分到达现场,发现有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F00282、赣C5158Z的大货车,两辆车车厢用帆布遮盖,车厢内装满固体废物,车厢周边有白色液体滴漏至地上,据车辆司机供述是郑少东联系他们从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运输固体废物到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两辆车共运输43.91吨。2023年5月5日,车辆司机指认现场堆放固体废物地点: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现场发现堆放场所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场地没有硬底化建设,只是搭建简易棚并有多处破损,堆放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23年5月6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堆场的固体废物和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F00282、赣C5158Z大货车上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3年6月7日,经询问,郑少东承认是他租赁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一简易场地用于堆放固体废物。2023年6月25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5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3年7月20日前妥善处理粤F00282、赣C5158Z大货车上的固体废物和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堆放的固体废物,或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2023年7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随当事人同涉案车辆前往光大环保能源(乐昌)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光大电厂现场只同意接收一辆车载固体废物(粤F00282)。7月18日,另一辆车载固体废物(赣C5158Z)由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2023年7月31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仁化县董塘镇岩头村新屋组牛皮坳堆放的固体废物仍未处理,堆场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5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5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3年5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3年5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两份及被询问人曹丁祥、蒋其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5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两份及被询问人谢国常、宋新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3年6月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一份及被询问人郑少东身份证复印件,7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一份及被询问人张伟明身份证复印件,7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厂房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证据若干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8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3〕9号),我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听证申请,已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中,对于你提出的处罚不合理的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均作出回应和解释,听证会上未提交新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十种违法情形: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中4.10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堆场涉及固体废物数量达到20吨以上,按照裁量起点10%+20吨以上裁量权重30%+逾期未整改裁量权重30%计算,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70%)×100万=70万。因此决定对你个人:
处罚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