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3〕4号
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568235312H
投资人:陈玉俤
地 址:仁化县丹霞街道办康溪村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7日晚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并聘请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厂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现场检查发现,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2条隧道窑正常生产,1条隧道窑停产。2023年4月21日,仁化分局收到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40044),检测报告中显示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³)排放浓度大于50㎎/m³,折算浓度大于50㎎/m³;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³)排放浓度170㎎/m³,折算浓度255㎎/m³,超标0.7倍。2023年4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3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限产,降低负荷,保证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2023年5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还未开始整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曲江分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4660mg/m3,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6倍;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3〕5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5月31日前进行停产整治。2023年7月13日对你厂投资人陈玉俤进行询问,其对仁化县众兴新型建材厂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一事供认不讳,厂区于2023年5月18日已全面停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广东国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CT-2023040044)、2023年5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7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气)字(2023)第005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厂于2023年8月11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种违法情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3.4.1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裁量起点10%+一个超标污染因子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8%+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21%,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9%,(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