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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兴顺农场)

发布日期:2023-04-10 15:46:12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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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3〕2号

仁化县兴顺农场:

经营者:刘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4MA52N8X56N

址:仁化县周田镇平甫村黄泥岭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会同周田镇政府联合巡查发现仁化县兴顺农场猪舍的下方靠近韶赣高速路旁有一口鱼塘,鱼塘内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水,底部未硬底化或铺膜处理,鱼塘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旁边的沟渠。仁化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刘红梅,采取措施截污,停止污水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农场养殖的生猪已出栏,经营者刘红梅称生猪于2022年11月出栏,养殖规模为年存栏量5000头。经现场勘查,猪舍外有污水流经鱼塘的痕迹,污水痕迹呈黑色状。1月18日,仁化分局再次联合周田镇政府到现场检查,现场已开始用挖机对鱼塘的排放口进行填堵。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3〕2号),责令立即停止畜禽养殖废弃物外排,做好雨污分流,雨水通过明渠引流至沟渠。2月15日,现场检查农场整改情况,已按照要求整改,将鱼塘的排放口封堵,雨污分流采取围堆堵截、铺设管道引流措施将雨水、山水引流入水渠。

以上事实有2023年1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农场于2023年3月28日签收,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三种违法情形: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中8.23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农场知晓该事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填堵,积极配合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你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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