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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郑少东)

发布日期:2023-04-06 10:07:56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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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3〕1号

郑少东

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5

址:仁化县仁化镇新城路2-36号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投诉称在11月23日有6辆车拉运污泥,倾倒、堆放在仁化县水历村一间废旧砖厂门口左边上去约15米左右的堆煤场内。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有黑色固体物料呈“七字型”堆放,其中一堆疑似工业固体废物,地面上有大货车轮压过的痕迹。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8日对该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4日晚上,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蹲守中发现有货车进入石塘镇水历村进行倾倒行为,及时进行遏制。该货车(车牌号:粤R81391)拉运的印染污泥(重量:29830kg)是从中山市海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拉出,运至仁化县石塘镇。经调查周边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11月22日晚上铲车司机阳家军开铲车进出水历村果园背进行作业,2022年12月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阳家军做询问笔录,阳家军称是郑少东联系他在石塘镇水历村果园背进行归堆作业,拉运的货车是郑少东负责联系。2022年12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郑少东做询问笔录,郑少东本人对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4日在仁化县石塘镇果园背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事供认不讳,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塘镇政府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郑少东到石塘镇水历村果园背进行现场指认。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2年12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阳家军)1份、2022年12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郑少东)1份、2022年12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郑少东指认现场)、2022年12月21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9号)、2023年2月6日作出《代履行决定书》(韶环(仁化)代字〔2023〕1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于2023年2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于2022年2月16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3〕1号),我单位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听证申请,已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中,对于你提出的处罚不合理的四点理由,案件调查人员均作出回应和解释,针对你提交的后续对所堆放的固体废物采取的覆盖遮蔽的证据,属于补救措施,消除部分环境影响,裁量时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七)项、第二款“……(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代处置费用为肆万叁仟伍佰玖拾叁圆整(43593元),因此决定对你个人

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陈鸿浩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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