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不罚字〔2022〕2号
仁化县绿鲸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3EQ030Q
地址:仁化县周田镇广东富然农科有限公司仓库内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在仁化县绿鲸塑业有限公司核查发现公司新增的12台小型注塑机无相关环评手续。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新增的12台小型注塑机于2022年6月安装完成。经调查核实,新增的12台小型注塑机共投资1468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合同、2022年10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8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6号),并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仁化县绿鲸塑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2022年11月18日提交申请不予处罚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并委托了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在《韶关日报》予以公开道歉,作出守法承诺,且近三年首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疫情常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