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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华粤电力)

发布日期:2022-12-05 15:56:52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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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2〕4号

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俭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M6DX09

址: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鸭子迳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9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机组静电除尘设施故障,除尘管道堵塞。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的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监测站2022年9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2号)监测结果显示,烟尘实测排放浓度(mg/Nm3):1429,烟尘折算排放浓度(mg/Nm3):1648,烟尘排放限值为(mg/Nm3):30,已超过排放限值约53.93倍。本单位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5日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气)字(2022)第012号、2022年9月7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2〕6号)和现场照片证据若干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本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2〕5号),并于2022年9月26日提交陈述书,申请延缓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种违法情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3.4.1 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 万),2022年9月5日,你公司的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 B 类大气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9%,决定对你公司

处罚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系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联系电话:63210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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