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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仁化)罚字﹝2021﹞10号)卓安

发布日期:2021-11-01 16:45:51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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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1﹞10号

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51UDTT8W

法定代表人:林庆城

现场负责人:林国扬、苗守云

地址:仁化县大岭工业园31号

邮政编码:512300

本单位于2021年8月1日对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非法偷排蓝色废水是由林国扬与苗守云两人共同实施,将存放水性漆铁罐内的水性漆雨水混合液,通过软管利用虹吸原理排入外环境,通过厂区排水沟偷排,属于利用暗管偷排水污染物,导致水体受污染。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县政府组织采取应急措施并已完成了应急处置。你公司人为偷排水性漆废水导致水体受污染,经你公司积极治理受污染水体,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8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8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8月1日仁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行动中队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021年8月1日《查封、扣押决定书》(韶环(仁化)查扣强决字[2021]5号)、2021年8月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2号)、厂区监控视频、卓安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案件受污染水体处理方案》(专家评审定稿版)、《水性漆丙烯酸防护漆水体处理合同书》、卓安智能科技发展(韶关)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案件受污染水体土壤监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及应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提出陈述,要求听证,我单位于2021年9月2日组织听证。鉴于你(公司)对受污染水体积极进行治理,未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且主动承担案件所有损失费用,对你(公司)的治理结果予以认可,同意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二大点第(八)项第3小点第(1)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元人民币(23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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