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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仁化)罚字﹝2021﹞11号)龙源坪

发布日期:2021-11-02 10:01:00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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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1﹞11号

仁化县龙源坪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44MA4WMN4879

地址:仁化县丹霞街道城南村委会葛布组

负责人:肖军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你经营的仁化县龙源坪家庭农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黄坑镇政府、丹霞街道工作人员对仁化县龙源坪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猪喝水经简易沉淀后外排,并发现两个外排口,外排水比较浑浊。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两个猪喝水废水及下游浑浊水共三个点位进行取样监测,猪喝水混合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数据为1.65x102mg/L,猪喝水1#排口化学需氧量数据为5.05x102mg/L、猪喝水2#排口化学需氧量数据为1.170x103mg/L。其中两个猪喝水排口(1#、2#)的废水浓度超过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化学需氧量400mg/L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1年8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仁化监测站监测报告

[(仁)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69号]1份、2021年8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8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违改字﹝2021﹞16号)、现场照片、视频、《废水处理项目工程合同》等若干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韶环(仁化)听告字﹝2021﹞1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将畜禽养殖废水外排口进行了封堵,配合整改,向我局提交《龙源坪猪场整改现状报告》,完成临时粪污池建设、猪喝水设备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按计划施工,预计11月投入使用。但在2021年5月,因环境违法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多次违法。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详见《广东省/韶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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