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环罚字〔2018〕3号
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仁化县周田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
本单位于2018年2月7日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仁化县周田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涉嫌违法排污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18年1月29日,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厂总磷超标0.07倍。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日已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按行政执法程序制作了现场监察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对总磷超标一事进行确认。2018年2月2日,我局已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仁环违改字[2018]2号)。该公司2018年2月6日书面已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公司积极配合改正要求并按时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仁)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005号)和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2月1日《仁化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及《仁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两年内发生二次超标行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你公司向我局申请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议,我局已受理并按照听证会程序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召开,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驳回,维持行政处罚原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仁化建行营业部银行(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