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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记猪场)

发布日期:2018-08-01 00:00:00 来源:仁化环境保护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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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187

仁化县城口镇昌记养殖场(蒙仁新)

注册号:440224600077751

经营者蒙仁新

经营场所:仁化县城口镇恩村村委马岭村小组茶山

邮政编码:512327

2018年7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猪场固液分离机不能运行,猪屎尿未能分离2、未经处理的猪屎尿在进入沼气池前设有活动排污口,该活动排污口用沙袋堵截,但现场活动排污口处残留有污水。

以上事实有仁化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2018年7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7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若干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

我局于20187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仁环告字〔2018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元¥15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仁化建行营业部     户名:仁化县财政局

账号:4400162743905300109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化县人民政府或者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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