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存在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办?
针对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采取举报的形式来予以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不论是否为被征收人或是利害关系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举报的形式来解决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问题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是否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此,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一并被收归国有。
问题三: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服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不论被征收人还是房屋征收部门,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满的,可以通过要求解释说明、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