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5-31 15:58:22 来源:仁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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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

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

资建设、纳入政府计划,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

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丹霞英才、三支一扶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标准的确定,和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申请审批中存在具体问题的研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牵头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组织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统筹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汇总分析、资金测算、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申请资料终审、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和核发、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以及退出管理工作,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家庭财产信息录入等工作。

县房产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初审、租赁补贴发放、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县房产管理所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并汇总相关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

第六条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局、税务局、公安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产交易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

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局

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

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

齐全的区域。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

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

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

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 50 平方米以内,为专家型人才建设的人才公寓性质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标准。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

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住房保

障;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公租住房

保障剩余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包括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七)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

资金;

(八)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

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

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管理的空置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出让土地(包括招拍挂、“三旧”改造出让)

用于商品房开发的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政府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县公共租赁

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报县住建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

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

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政府拍卖商住用地,可附加条件,

明确竞得者在该地块上开发的房产中的住宅,部分须在约定

年限内用作公租房。约定期满并按规定缴齐税费后,上述住

宅房产可按商品房处置。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竞投,政府在

地价上可予优惠,按照高于征地成本、低于同地块基准地价

确定地块起拍价。投资者于该地块所建住宅在用作公租房的

建设和运营期间,可享受国家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来若将公租房转作商品房,应按税法

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

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

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开发区或工

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第十七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

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

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

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按照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

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

督。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由政府、住

房保障部门、经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

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 年以上(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

请时仍居住在本县;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70%;

(三)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产权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四)无租住公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对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上年度本

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县统计局公布后,由县住

建局及时发布调整实施。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至(五)条件的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

请之日前 5 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住建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直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中的未房改拆迁户,如其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产权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补贴优惠的,可以在拆迁安置时直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

员共同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且达到 35 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 5 年;

(二)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工作 1 年以上;

(三)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在本县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

(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 5 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六)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

(二)在本县工作 1 年以上,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在本县无自有房产,在申请受理之日前 5 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丹霞英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丹霞英才卡A卡和B卡持卡人: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的丹霞英才,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三)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专家团队成员、挂职专家干部等人才。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以下程序申请人才公寓。

(一)申请。人才填写《仁化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通过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交入住申请。

专家团队成员、挂职专家干部等人才直接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审核。县人社局受理审核入住申请,将初审符合入住资格条件人员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认定,复核通过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同意入住函。

(三)选房。县住建管理局根据同意入住函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按分配操作细则依类别进行选房。县住建管理局根据选房情况出具《房屋安排通知书》。委托他人选房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由受委托人选房。

(四)入住。县房产管理所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房屋安排通知书》前往县房产管理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人3000元)并签订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后接受县房产管理所的统一管理并按时向县房管机构缴纳租金、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

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承租证明(承租单位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承租社会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期原则上要求 1 年以上,以租赁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查档证明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居委会(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会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协助调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

(二)居委会将调查评议结果报居住镇(街道),由镇

(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分别在居委会和镇(街道)张榜公示 7 个工作日。

(三)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符合

条件的,在仁化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或仁化县广播电视台

公示 15 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内,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作为公共租赁住

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

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

住建局提出申诉。

(五)县住建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

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根据

评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房管所按照已确定的保

障方式,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

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七)对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类家庭,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已通过公租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县住建局申请轮候公

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

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

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如实

向镇(街道)提交书面材料,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县住建局调整轮候顺

序。

第三十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

购买住房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租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

房应符合如下条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

房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一)具有本县 2 年以上城镇户籍,或不具有本县户籍但在本县工作并签订 2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县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个人年收入在 3 万元以下或家庭年收入在 6 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限额为 10 万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为20 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县购房优惠政策,

无租住公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

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

在 15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如实向用工单位申报收入、资产净

值和居住情况,无用工单位的应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如实

申报。用工单位或镇(街道)应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

以证明。经审核符合收入标准的,将申请人住房状况、家庭

收入、资产净值等情况在单位内部(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

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书面向用工单位或镇(街道)提出,用工单位或镇(街道)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申请人或用工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申请材料、审核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送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备查。经核实异议属实的,用工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投资产权人(出租人)

认可确定为承租候选人的,投资产权人(出租人)应在认可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人员名单、有关申请、审核资料报送县住建局审核公示;县住建局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

现住房状况、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

仁化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

面向县住建局提出,县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组织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

成立的,县住建局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员、用工单位与投资产权人(出租

人)必须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产权人(出租人)应将三方签

订的租赁合同报送县住建局存档,纳入县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报表。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建立与全省联网的公共租赁住

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及申请人的纸质

及电子档案,加强相关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

据的完整准确,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为: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 4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

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40%计收,如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按照相应的公租住房标准计收;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 5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

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50%计收;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 60%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

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 60%计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

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

第三方评估公司会同县住建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参考价的

80%。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由县住建局招聘有资质

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县住建局及承租人与聘请的物

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

定的等级标准计收,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

备状况;

(二)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视费等费用及其支付方

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等。

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 3 年。

第四十一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

同届满之日前 6 个月内向所在居委会或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镇(街道)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继续提供

公共租赁住房,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第三十条

的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按租

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

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含自建、购买、受赠)等

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租赁房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四十三条 县房管所每年应按不低于整体公共租赁住

房面积 20%的比例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家庭人员情

况等不定期进行巡访、抽查。巡访、抽查的情况应及时向县

住建局报告;数据应及时录入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库。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

赁住房的,应向投资产权人(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

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煤气

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

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承租人应结

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 30 天内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 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的 2 倍计收租金。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对已装修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同时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

分租或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应当配合公共租赁住房

不定期的入户核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件及租赁合同给工

作人员进行核对。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投资产权人(出租

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擅自空置、

随意改变住房结构及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或者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正当理由累计 3 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的,无偿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追收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第五十条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经县住建局查实不符合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终止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其所租赁

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追

缴承租期内的租金差额,5 年内承租人不得购买或申请承租

保障性住房。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

坏或乱搭、乱建危及房屋安全,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物

业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房屋火灾、倒塌或人员伤亡的,应

当承担修复赔偿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

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

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评分、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15 年 8 月 3 日发布的《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仁府〔2015〕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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