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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2 15:21:2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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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182号)精神,县民政局结合我县实际,从2014101日起提高我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的残疾抚恤金;二、提高烈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属每月抚恤1456元提高至1687,每月提高231元;农村烈属每月抚恤940元提高到1206元,每月提高266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月抚恤887元提高至1130元,每月提高243元。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月生活补助810元提高至910元,每月提高100元。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月提高40元,其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生活补助从497元提高至537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月生活补助从410元提高至450元。五、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从每月130元提高200元,每月提高70元。六、提高从195411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七、提高老游击队员生活补助标准,每月生活补助342元提高至380元,每月提高28元。201410月至201412月提高的生活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发,从2015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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