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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日期:2024-02-05 19:28: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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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4年第1号
岁末年初,春节将至,我县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森林防火区(林地及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住区、农业生产生活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果树枝、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体的物质;
(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五、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树枝、果园草等;
(二)焚烧垃圾;
(三)烧野蜂、熏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12119、0751-6352651或0751-6321283。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来源:县人民政府
编辑:谢文怡 校对:凌莹
责编:卢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