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题集锦 > 扫黑除恶进行时专栏

注意!出售“两卡”要重罚!仁化6人被抓

日期:2023-02-10 10:52:04
来源: 仁化公安
【字体:

仁化公安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坚持严处重罚,于近日对6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开出了“万元罚单”。

微信图片_20230210105018.jpg

2月7日至9日期间,丹霞派出所根据工作中掌握的“两卡”涉诈线索,经过缜密侦查、果断出击,成功抓获3名非法出借、出租、出售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人黄某华、谭某、黄某军。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违法事实。目前,该三人已被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微信图片_20230210104932.jpg

无独有偶,近日,李某波等三名涉“两卡”违法行为人分别到石塘所投案自首。经调查,三人为谋取私利,出售电话卡给肖某,非法获利从200到500元不等,后该电话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目前,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被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
下一步,仁化警方将继续履职尽责,深化线索摸排,加大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钱袋子”。

微信图片_20230210105122.gif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以下都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