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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大快人心!韶关一涉黑案主犯被处无期徒刑

日期:2020-01-06 10:29: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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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韶关中院对被告人庞志军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判处庞志军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庭审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庞志军成立韶关市深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但并未开展实际业务,而是以该公司为依托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纠集多人参与其中,在韶关区域内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特别是打伤酒吧保安、执勤民警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逐步形成以庞志军为组织、领导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于稳定、支持组织的运转和发展壮大,并给组织成员购买社保、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等,豢养组织成员,拉拢人心,以便进一步获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

其间,以庞志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先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高利转贷、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将暴力手段不断地升级,如通过诬告陷害让无法偿还高利贷的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或在实施软暴力无效后,则对被害人直接施以暴力,指使组织成员殴打多名被害人、强闯被害人办公场所、打砸办公物品、掌掴被害人,拿匕首威胁要砍掉其手指等。该组织横行霸道,胡作非为,造成多名民营企业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等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部分当地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影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庞志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庞志军作为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分别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其他参加者,应按其参与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当日,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宣判。

来源:韶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