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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货讨债的犯罪活动

日期:2018-04-24 09:43:00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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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 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应当按照具体犯罪定罪处罚。

2.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3. 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仁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