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2、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核对。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出具评估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其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
6.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是多少?
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887元/人月,农村692元/人月,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城镇700元/人月,农村37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