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2.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申请步骤
1.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2.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3.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审核确认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开展时间: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核对情况:
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注: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核实
开展时间: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工作要求: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注: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后者送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开展时间: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日。
工作要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开展时间: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公布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这些救助:
单人纳保、住房救助
教育资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医疗救助、就业救助
养老服务、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监督管理:
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对申请人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2.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