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 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 周岁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 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对常住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 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老年人文娱康乐活动,引导老年 人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当地卫生健康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一式三份)及1张小一寸红底免冠近照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将材料交镇政府(街道办) 老龄工作机构,由镇政府(街道办)老龄工作机构派人携带复印件到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
第七条 各优待单位应当在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内,设置明显的韶关市老年人优待标志、标识。
第八条 老年人持本市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 办或控股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文化馆(站)、展览馆、图书馆等,享受免费待遇。六十五周岁以 上老年人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管理的旅游景点、景区等,享受免费待遇;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
年人享受半价购票待遇。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条 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船和航空客运等交通工具享 受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上下车船、上落飞机等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等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十条 本市户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敬老卡后,可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
第十一条 老年人凭本市老年人优待证免交公证机构办理 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其中,对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公证费。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涉及维 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对本市五保、低保老年人给予学费全免优待。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养老机构,在财政、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待,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扶持个人、专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 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等参加我市城 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给予资助、补助。
第十五条 市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就医 方便,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鼓励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 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和送医送药上门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失能程度等实际情况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本地户籍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要优先 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年满60 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从申请对象提交书面申请后的次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其津 贴额度为: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 满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
第十九条 由驻韶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本规定享受本市优待政策。
第二十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园及 景区等公共场所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 和游客高峰期;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或出入公共场所活动应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敬老卡、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