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韶关市环保局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通知》(韶环函[2017]3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关于划定仁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现向全县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来信请寄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仁化县环保局监督管理股(邮编:512300),传真发至0751-6351218,电子邮件发送至rhxhbj@163.com。联系电话:0751-6321881。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
仁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韶关市环保局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通知》(韶环函[2017]3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仁化县城镇建成区及近郊划定为仁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执行时间与范围(详见附图)
从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仁化县城镇建成区及近郊,划定范围面积约为6.83平方公里,主要包括:老城城区(北部老城区、群乐组团、丹霞新城等区域),新城片区(106国道东面新城区和丹霞山入口处旅游配套用地),西部片区(西面246省道南面等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二)“禁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
(三)“禁燃区”内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不能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应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
三、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结合我县实际,下列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粉煤、焦炭、煤矸石、煤泥、木炭等燃料。
(二)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三)薪柴、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高污染燃料。
(四)基准热值大于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3%(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
(五)基准热值大于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六)基准热值大于4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的清洁能源
(一)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液态燃料:灰份不大于0.01%,硫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而且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油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三)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气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所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或有重新修订,则按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附件:仁化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