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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11-07 15:57: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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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管理市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管理水平与质量,统一我县各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监管,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群众,解除业主在建筑保修期满后的担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位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对《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挂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联系人:曾冠谦   联系电话:6283921

传真:6359771    联系邮箱:rhxjsjrmg@163.com

 

                                                                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1月7日

 

 

 

仁化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自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设的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原则上均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比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纳比例,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缴纳。

㈠  低层(未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工程造价1300元/m2::购房人按购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㈡  小高层及高层(配备电梯)住宅商品房工程造价1400元/m2::购房人按购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㈢小区内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类;别墅房;按其所属建筑类别(步梯房、电梯房)执行。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住宅建筑工程成本市场平均参考价格适时调整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并重新核定每平方米缴存标准。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及管理模式

㈠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完整收缴和安全使用。

㈡  为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有效监督使用,由业主在购房时与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根据业主委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建设主管部门名义设立专用帐户,并按照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房号分别生成项目代号和分户代号,实行帐户分级管理,实现维修资金的“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管理模式。

四、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

㈠  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的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楼盘基本情况表》及电子表格软盘,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

㈡  缴存。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并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和《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到委托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

㈢  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时,须同时向县房产交易登记部门提交《缴款通知书》副联及个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银行凭证。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使用按如下程序申请:

㈠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经维修范围三分之二业主审核后,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电子表格软盘和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㈡  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住宅保修期届满后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业主委员会须征求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及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凭备案手续划转专项维修资金。

㈢  业主对维修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委托中介造价服务机构对维修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原则上以审核结果为准,委托费由维修范围内业主共同承担。

六、原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及未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实行追缴的有关问题

㈠  原已向业主收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已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须将已收情况汇总及已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明细列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与委托开户银行同时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代号及分户代号设立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㈡  原已收缴住宅管理维修资金,未配合移交的和不及时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的企业,视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㈢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售的商品房住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工作,鼓励业主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对未补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维修费用由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凭如下资料办理备案:

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住户明细表》(一式四份);

㈢ 《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表》;

㈣  维修方案及维修项目工程结算向业主公示情况;

㈤  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范围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证明材料。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缴

    当业主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系统将自动冻结剩余金额,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按规定进行续缴。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转移

房屋产权转移(包括转让、赠与、继承)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转移双方或受赠人(继承人)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公证书》或《继承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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