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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注销公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24 16:10: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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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我中心拟对下列(附表)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01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盖章版).pdf



2024年12月24日

仁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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